第413章 股权-《抗战之战地记者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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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左下角还有一行小号楷体:“民国二十八年六月印”。

    翻开章程,正文有6页,章程共23条。

    第一条是公司名称,因为报社的企业类型比较特别,所以范文林直接借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。

    第二条是经营范围“本社营业,系用机器印刷报纸,零整出售,兼营广告业务”。

    这一条里,将大公报重庆刊的经营内容以及盈利方式全部写明了。

    第三条地址“本社社址,设在重庆下浩街218号”。

    这个地址,是范文林这两天特意去选的,位置在一座小山的山脚,有些偏僻,但是地方很大,是一个占地几百平的院子。

    之所以选择这个地方,除了它的空间很大之外,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,那就是安全!

    在这个院子的旁边,修建了一个防空洞直通山里。

    这才是范文林看中这个地方的最大原因,当日军飞机到来的时候,他们整个社的人都可以直接进入防空洞避难。

    而且他们的位置不在市中心,平时也不是日军飞机的重点打击范围,这防空洞是为了以防万一之用。

    双重保险之下,范文林感觉这个地方相较于其他地方已经非常安全了。

    第四条就切入正题讲股份了,“本社股份总额,国币壹万元,分为一百股,每股一百元,一次收足,填给股票为凭”。

    第五条继续阐述,“本社股票为记名式,由全体董事签名盖章,股东用堂名者,须将股东姓名,住址,或代表人姓名,报告本社登记,依法编制股东名簿存查,凡家属或团体共有者,须推举一人为代表,行使股东之权利”。

    这里就对大公报重庆刊的股权配比和董事会做出了规定,当然以大公报目前的股东人员来看,应该也就三个人,范文林、封时修和陈泰安。

    不过要是封时修和陈泰安让其他的人加入董事会,范文林也不会有什么意见,不管他们邀请谁进来,在股权分配上是不会改变的。

    在章程中,第六条讲股票遗失的处理,第七条讲股票转让,第八条讲股票持有人遇经济纠纷的处理,第九条讲“在召集股东会一个月内,停止股票过户更名”,第十条讲股票变更的手续,“每张应缴手续费洋壹元,并附缴应贴之印花”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很重要,“本社股东会,分常会,临时会两种,常会每年三月间召集一次,于一个月前函告,如董事会认为必要,或有股份总数二十分之一以上股东之请求,得召集股东临时会,股东会之主席,由股东中公推一人任之”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讲“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”,第十三条讲股东委托,第十四条讲股东表决程序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讲人事,“本社设董事三人,监察人一人,由董事中公推一人为董事长,董事任期三年,监察人任期一年,连选得连任”。到这里,正好是第三页结束。

    章程第四页,起首的第十六条很关键,“本社股东之股数,在三股以上者,有被选为董事之资格,两股以上者,有被选为监察人之资格,股东会票选董事时,以次多数二人为候补董事,票选监察人时,以次多数一人,为候补监察人”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是董事当选后的任务,第十八条是董事职责,第十九条是监察人职责,第二十条讲“本社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之,主持公司一切事务,其他职员,由经理任用之”。

    在这里,范文林另做了标注,因大公报报社的特殊性,所以经理一职对应社长,由董事会选举。

    虽然标注是这般,但是在范文林心里,这一条也就是他自己,毕竟他是想要亲自运营这家报社的。

    首先他是专业的记者,拥有丰富的经验,而封时修和陈泰安只是投资人,并没有报社的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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